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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高压电缆专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20人气:435

  国网公司运检部为提升高压电缆专业管理水平,制定了《高压电缆专业管理规定》,我们今天共同学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高压电缆专业管理水平,提高高压电缆线路运行可靠性,依据 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标准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压电缆专业管理是高压电缆管理措施和手段的总称,本规定主要包括规划与设计、施工验收、运行检修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 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电缆专业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国网发展部负责贯彻落实本规定在工程规划、可研阶段相关要求,负责电缆及通道规划建设规模、路径选择、电缆及通道选型、通道类型及断面等工作。

  (二)国网运检部负责贯彻落实本规定在运维检修阶段相关要求,积极介入可研、初设和工程建设环节。

  (三)国网基建部负责贯彻落实本规定在工程建设阶段相关要求。

  (四)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省公司相关部门职责参照总部职责建立对应落实机制。

  第六条 各运维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执行本规定各项工作要求,制定高压电缆及通道管理细则。

  (二)负责组织开展电缆及通道运维、检修工作。

  (三)参加编制生产准备及验收方案,参加规划设计、施 工验收,完成竣工资料审核接收以及生产信息系统的录入维护。

  第七条 中国电科院、各省电科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监督本规定的贯彻和执行。

  (二)负责开展高压电缆线路运行分析。

  (三)协助组织专业技术交流与培训。

  第三章规划与设计

  第八条 电缆线路路径、附属设备及设施(互联箱、出入口、 通风亭、余缆井等)的设置应通过规划部门审批。通道路径选择宜避开地质不稳定区域、油气管道及火灾爆炸危险区。

  第九条 可研、初设阶段应充分考虑运检单位电缆安全运行及运检需求(如试验作业空间、GIS 试验套管等)。

  第十条 隧道、沟道内应选用阻燃电缆。密集区域(4 回及以上)的电缆接头应采用防火槽盒、隔板、防火毯、防爆壳等 防火防爆隔离措施。严禁在变电站电缆夹层、桥架和竖井等缆线密集区域布置电缆接头。运行在潮湿或浸水环境中的高压电缆应有纵向阻水功能,接头应密封防潮。

  第十一条 同一变电站的各路电源电缆线路,宜选用不同的通道路径,若同通道敷设时应两侧布置。中性点非有效接地方式且允许带故障运行的电力电缆线路不应进入隧道、密集敷设的沟道、综合管廊电力舱。

  第十二条 电缆通道选型:

  (一)500(330)千伏电缆线路、6 回路及以上高压电缆线路应采用隧道型式;变电站进出线、回路集中区域、电缆数量 在 18 根及以上或局部电力走廊紧张情况宜采用隧道型式。

  (二)与公路、铁路交叉时,宜采用排管或隧道型式;房 屋、广场的地段、规划作为道路的地段、机动车重载的地段(例 如穿越道路、绿化带、小型建筑物等)宜采用排管型式。

  第十三条 电缆通道宜布置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绿化带 下方,通风口、工井口、互联箱应布置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及 绿化带下方。电缆通道埋设深度不应小于 700mm。设置在绿化带 内时,工作井出口处高度应高于绿化带地面不小于 300mm。电缆隧道的出入口、通风口等宜高于地面 500mm,并设置防倒灌措施。

  第十四条 隧道、沟、竖井、夹层等电缆通道内不应布置热 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第十五条 隧道、竖井应做好防火隔断及封堵。电缆隧道应 设立防火墙或防火隔断。阻火墙、阻火隔层和阻火封堵应满足 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的耐火完整性、隔热性要求。

  第十六条 电缆终端塔的接地与电缆线路的接地应分别独 立设置。110(66)千伏及以上高压电缆应采用金属支架,工作 电流大于 1500A 的高压电缆应采用非导磁金属支架。

  第十七条 电缆隧道照明、通风、排水、监控用低压配电系统:

  (一)应采取放入阻燃管或防火槽盒等防火隔离措施。

  (二)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每路电源均应满足该供电范围 内全部设备同时投时用电的需求。照明、插座、风机、水泵及 消防控制箱回路均应接自不同回路。

  (三)电源分电箱和低压配电箱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安装高度宜为箱底距地面 1.5m。箱内每回路宜设漏电保 护装置。

  第十八条 隧道内同通道敷设的通讯光缆,应采取放入阻燃 管或防火槽盒等防火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隧道内高压电缆线路应配置测温、接地环流等监 测装置;隧道应设置消防报警、通风、排水、出入口门禁、通 讯、气体监测等装置,宜配置视频监测、水位监控等装置。电缆终端站、隧道出入口、重要区域的工井井盖应设置视频监控、门禁、井盖监控等安防措施。

  第二十条 综合管廊电力舱应设置独立的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应满足《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要求。综合管廊电力舱的附属设备、设施的建设,应同时满足《电力电缆 隧道设计规程》(DL/T 5484)、《电力电缆通道及运维规程》(Q/GDW 1512)要求。

  第四章 施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基建单位根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质量验 评规程、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标准工艺”等公司工程 质量标准和制度,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业 主项目部)应在隐蔽工程验收、重要交接试验项目和中间验收 前 5 日通知运检单位,运检单位应派员参加验收或旁站,并督 促问题整改闭环。

  第二十二条 运维单位参与电缆工程验收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环节:

  (一)电缆敷设前,运检单位参与对土建及配套设施中间 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隧道等大型电缆通道构筑 物应通过专业机构的结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高压电缆终端与接头制作时,安装现场的温度、湿度和清洁度应符合安装工艺要求,严禁在雨、雾、风沙等有严重污染的环境中作业。

  (三)电缆附件的制作安装,应由经过培训的熟练人员进 行。电缆附件应装设标识牌标明型号、规格、制造厂家、出厂 日期、接头制作安装单位等信息。

  (四)电缆通道两侧应对称设置标识标牌,每块标识标牌 设置间距一般不大于 50m。直埋电缆沿线、水底电缆应装设永久标识。

  (五)电缆工程的防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验收,防火设施未验收合格的电缆线路不得投入运行。

  (六)在电缆穿过竖井、变电站夹层、墙壁、楼板处,应 做好防水、防火封堵。

  第二十三条 隐蔽工程(地基验槽、钢筋工程等)及关键工 艺(附件安装等)的过程控制数码照片、通道构筑物结构检测 报告、竣工测量等应纳入竣工资料,投运后竣工资料整体移交运检单位。

  第五章运行检修

  第二十四条 运检单位应按照《电力电缆及通道运维规程》 (Q/GDW 1512)、《电力电缆及通道检修规程》(Q/GDW 11262)、《电缆线路状态评价导则》(Q/GDW 456)等标准开展运维检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满足下述任一条件,线路重合闸应退出运行:

  (一)纯电缆线路;

  (二)混合线路中电缆长度占比超过 30%或含有电缆接头;线路重合闸退出的混合线路,宜加装故障定位装置,及时有效判断故障发生区段。

  第二十六条 运检单位应及时制止危及电缆通道和电缆安 全运行的施工行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禁止电缆 通道两侧各 2m 内及危及电缆通道的机械施工。直埋电缆两侧50m 内严禁倾倒腐蚀性化学物质。

  第二十七条 运检单位应加强通道进出口管理,防止非法入 侵。进入电缆通道工作前应做好通风及有毒气体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偷盗频发地区的接地箱(互联箱、工井盖)应 采取相应的技防措施,以防接地线、回流线被盗。

  第二十九条 运检单位应定期检测隧道、工井等接地极接地 电阻。

  第三十条 运检单位应及时更新维护设备信息台账、巡视检 查记录、缺陷处理记录等。电缆技术资料应有专人管理,建立 图纸、资料清册,做到目录齐全、分类清晰、一线一档、检索 方便。

  第三十一条 运检单位应定期开展高压电缆状态评估工作, 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检修策略。

  第 三 十 二 条运检单位在检修实施前应编制作业指导书(卡)。对危险、复杂和难度较大的检修项目,编制检修作业方案,明确检修内容、安全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并履 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非公司产权电缆进入公司产权通道,以及公司 产权电缆进入非公司产权通道,运检单位应将其纳入运检范畴。

  第三十四条 实施外包的运检项目,运检单位应与外包单位 签订合同及安全协议,并审核施工人员资质。

  第三十五条 运检单位应定期开展电缆专业理论及技能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网运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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